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4、《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条“省、州(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收缴、管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村、牧区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二、受委托组织
西宁市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法律依据:
《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条“省、州(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收缴、管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村、牧区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5.15 |
2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国务院 | 1994.8.23 |
3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3.9.1 |
4 | 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 省政府 | 1995.9.29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 | 国务院 | 2007.5.1 |
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征收(共1项)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金
法律依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组织应按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个别专业性强、安置难度大的单位,应与省残疾人联合会协商,并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适当降低比例。
安置一名重残者或盲人,按2人计算。
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金,作为发展残疾人就业基金。”
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确认(共2项)
一、残疾人证件核发
法律依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条“残疾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单位,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检查认定,并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二、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第210项
(2)《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