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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林业局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7月31日    
  一、法定行政机关
  西宁市林业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9、《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
  10、《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12、《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13、《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14、《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1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第四条
  18、《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
  1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20、《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2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2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2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4、《占地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2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条
  27、《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
  28、《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五条
  29、《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30、《青海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31、《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西宁市森防站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 西宁市林业站
  法律依据:
  1、《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二) 西宁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公民和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缴纳绿化费;
  (二)未经批准,不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未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并按未完成任务量的20%收取绿化费;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责令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每株树绿化费的标准处以2-3倍的罚款;
  (四)林权所有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义务植树波特率低于85%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责令第二年补栽,并按树木损失收取费绿化费;
  绿化费为每株树4-6元,用于义务植树或与义务植树有关的绿化建设。”
 
 相关链接
· 西宁市林业局2007-7-31
·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2007-6-19
·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2007-6-19
·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6-19
· 青海省西宁市烟草专卖局2007-6-19
· 西宁市气象局200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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