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行政机关
西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西宁市外侨办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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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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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主席令第32号 |
2003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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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主席令第31号 |
1986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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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主席令第39号 |
2000年10月31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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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主席令第50号 |
200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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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主席令第19号 |
199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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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第118号令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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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第36号公告 |
1996年9月26日 |
西宁市外事侨务办其他行政行为(3项)
一、涉侨经济案件协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全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用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证明。”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侨眷身份,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对经审核认定的归侨、侨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核发《归侨侨眷证》。《归侨侨眷证》的发放办法由市侨务办公室制定。”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财产管理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