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行政机关
西宁市人事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西宁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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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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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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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务院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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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正)) |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5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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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 |
人事部 |
200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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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
人事部 |
2006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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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
省政府 |
2006年3月1日 |
西宁市人事局行政许可(共1项)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西宁市人事局行政处罚(共16项)
一、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五、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到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六、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
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
九、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
十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
十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十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
十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十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十六、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有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十六项)处罚种类:警告、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法律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应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西宁市人事局行政裁决(共1项)
一、人事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
《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五条:“省、州(地、市)、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设立仲裁委应当明确其名称、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
《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六条:“仲裁委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人员中选聘组成:(一)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同级工会的代表;(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表;(四)被聘用人员的代表;(五)有关方面的专家。”
西宁市人事局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
一、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法律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仿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通知代考者所在学校对代考的在校生予以处理,建议代考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公布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六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三、公务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公务员交流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五、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