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共7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1个)
执法单位:西宁市农牧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9条第3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条第2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8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6条第2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第3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6条第2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7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
12、《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第8条
1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12条
14、《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5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
16、《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
1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第2款
18、《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
19、《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
20、《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3条
2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5条
22、《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
2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
2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
25、《核发<兽药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条
2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2条
2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
28、《兽药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4条
29、《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4条
30、《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第2条
3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5条
3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5条
33、《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7条
34、《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5条
35、《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第3条
36、《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
37、《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2条
38、《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第25条
39、《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5条
40、《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7条
41、《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共4个)
1、执法单位:西宁市畜牧兽医检疫监督站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条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5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2、执法单位:西宁市草原监理站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56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执法单位:西宁市渔政管理站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6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5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5条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重要渔业资源所在地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4、执法单位:西宁市农机监理管理站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9条、第23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安全监察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纠正违章和处理道路外作业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2条第3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5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共2个)
1、西宁市种子站
法律依据:《中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44条第1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2、西宁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