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行政机关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第二款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6、《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9、《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0、《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1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1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
1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16、《青海省劳动监察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西宁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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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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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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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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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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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200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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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国务院 |
200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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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9.1.22 |
|
7 |
失业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1999.1.22 |
|
8 |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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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务院 |
1998.12.15 |
|
10 |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度的决定 |
国务院 |
1997.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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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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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200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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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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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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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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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招用技术工种人业人员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0.7.1 |
|
17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1999.3.19 |
|
18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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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199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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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199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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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
劳动部 |
1993.7.9 |
|
22 |
青海省劳动监察规定 |
省政府 |
1996.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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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省政府 |
200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