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宁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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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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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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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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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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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4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国务院 |
1999.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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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5 |
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
200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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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 |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
200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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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7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
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 |
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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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
国家科委 |
1994.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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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科委 |
2000年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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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10 |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2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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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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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5.2.1 |
西宁市科技局行政处罚(共10 项)
1、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23条第2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
处罚种类: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9条“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立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处罚种类: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1条“违反《科技进步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立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
处罚种类: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法律依据: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20条“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5、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暂停或取销其推荐资格
法律依据: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21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销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中止鉴定或撤销鉴定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35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7、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技术、欺骗委托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①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②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经纪人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当事人的。”
8、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金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第24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金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23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44条“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0、在技术交易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6条:“在技术交易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市科技局行政强制(共1项)
1、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23条第一款 “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43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西宁市科技局行政确认(1项)
1、技术合同认定
法律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文件中关于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经青科函政字[2004]31号文件授权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移交西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
西宁市科技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科技成果登记
法律依据: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3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第4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