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西宁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1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七条
1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1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1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1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2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2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2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
25、《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条
26、《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27、《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放射事故管理办法》第四条
2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0、《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
3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33、《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36、《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37、《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8、《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39、《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4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41、《青海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三条
4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条
4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条
44、《青海省中医条例》第五条
45、《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六条
46、《青海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47、《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48、《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第三条
49、《青海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50、《西宁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三条
51、《西宁市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
52、《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西宁市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
卫办发[2000]第16号文件(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印发) “卫生监督所(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和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五)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七)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八)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拆、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十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原则上以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为主;县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原则上以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为主:县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具体执行第一线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行政执法分级管理的规定,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西宁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共15项)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四、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医师执业注册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零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滞医学检查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箩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七、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九、中医科研机构
法律依据:
《青海省中医条例》第十四条“开办中医科研机构,应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
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十三、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199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十五、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西宁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共154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t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六、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谖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八、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九、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十、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
十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十二、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十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仃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十七、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十八、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十九、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十一、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十二、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二十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溯、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二十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二十五、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必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十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珩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二十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十八、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十九、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三十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三十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十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伺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十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十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十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三十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三十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韵,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三十九、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十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四十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十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十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四十五、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十六、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土争’’
四十七、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处罚种类: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十九、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十、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十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庵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十三、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