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8项)
1、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未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9项。
5、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6、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8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8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给予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