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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国家保密局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2-6 11:07:00    

西宁市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单位:西宁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条第一款“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共2部)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或配合部门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5.1

 

主席令第6

 

部门规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批准国家保密局发布

1990.5.25

 

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1项)

1、因泄露国家秘密获得非法收入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8项)

1、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未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9项。

5、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6、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8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8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给予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相关链接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6-19
·青海省西宁市烟草专卖局2007-6-19
·西宁市气象局2007-6-19
·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6-19
·西宁市外侨办2007-6-19
·西宁市统计局200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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