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06]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十一五”时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西宁市“十一五”时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 “十一五”时期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十一五”时期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以政府为主导,坚持公益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服务农民健康为宗旨,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纲要,突出重大疾病防治、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卫生人才建设三大重点。通过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提升农村卫生组织服务能力,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多元化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使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十一五”时期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到 2010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的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构建农村卫生事业运行保障机制、与卫生服务功能相匹配的人才培养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形成精干高效的卫生管理体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并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卫生服务队伍,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村群众的预防保健需求,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全市农村孕产妇、婴幼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比2005年分别下降15%、10%和10%,农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发生率控制在20%之内。农民其他主要健康指标达到西宁市“十一五”卫生事业规划要求,所有县(区)达到初级卫生保健合格县标准。
三、具体目标任务
(一)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卫生事业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新增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卫生事业。要合理安排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加大县、乡、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对发展滞后、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改善基础条件。根据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房屋修缮、设备更新、人员培训、乡村医生补助等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县级疾控、妇保机构人员和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工资实行全额拨付。对三县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实行全额预算。
(二)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各地要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为龙头,大力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合格县创建活动。各县区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以群众健康为中心,以乡、村为范围,以家庭为单位,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病患者、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主动服务。通过实施社区健康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指导以及慢性病社区管理,努力构建以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市、县卫生机构为支撑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三)建立功能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1、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县级政府要办好县级人民医院、中(藏)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站)和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由县(区)级政府承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每个乡(镇)原则上设置1所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村办乡管,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1所卫生室,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贫困地区的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发展规划,逐年予以解决。鼓励集体和个人在农村兴办卫生机构。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共同制定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改造和建设任务。
2、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县级卫生机构既是农村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服务中心,也是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急救等服务任务,以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传染病报告、转诊服务。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药品、收费、工作报表“五统一”管理,建立紧密型的乡村卫生服务新模式,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积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基层卫生资源使用效益。
3、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要进一步深化县办县管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区)或更大的范围内公开招聘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人事代理,未聘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在2-3年内分流完毕。空余编制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根据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工作需求,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市编办、市人事部门要会同市卫生局核定农村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制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办法。
4、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医疗机构工作。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人员,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专业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各地要建立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培训经费保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5、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建设。按照“巩固村、发展乡、提高县”的工作思路,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主题,认真实施县医院优秀临床医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骨干培训项目,开展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建设活动。建设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和合格村卫生室,加强服务管理,不断规范医疗行为,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优质价廉、安全有效的卫生服务。到2010年,全市80%的县级医院要达到二级甲等标准,95%的中心卫生院达到一级甲等标准,90%的一般卫生院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85%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合格村卫生室标准和甲级村卫生室标准。
6、发挥中(藏)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县级中(藏)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藏)医科建设。加强对乡村医生中(藏)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技术骨干。鼓励农村西医兼学中(藏)医,并应用中(藏)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推广农村中(藏)医药实用、适宜技术,扩大中(藏)医药服务领域。
7、加大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力度。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与县、乡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加强技术协作、信息交流、人员培养、设备支援等综合服务。县级医院要认真执行巡回医疗车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定期下乡服务。严格执行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规定。乡镇卫生院继续实行巡诊制和驻村医生制,方便农民看病就医。
8、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对农村职业病危害、食品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加强农村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管,全面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1、健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各级政府要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降低成本、运转高效”的要求,认真抓好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科、急救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网络,规范程序,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快设备更新,抓好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对公共卫生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配套资金安排、土地划拨、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点疾病重点干预策略。严格实施儿童计划免疫,不断提高接种覆盖率和有效接种率,使针对性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完善对重大疾病的监测与干预措施,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性病、艾滋病、鼠疫、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碘缺乏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干预和控制工作。深入开展卫生镇(村)创建工作,加快改水、改厕、改灶、改圈步伐,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到2010年,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5%以上。有效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农村安全卫生饮用水合格率达到85%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以上。
3、强化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县、乡医疗机构的产儿科建设,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确保母婴安全;开展农村儿童营养指导,采取重点干预措施,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到2010年,以县为单位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覆盖率和住院分娩率达到8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五)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
1、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坚持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大额救助、特困救助“三位一体一补充”的基本政策,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重点加强资金筹集、基金管理、补偿方式、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办法,创新运行机制,不断扩大农牧民群众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逐步降低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率。
2、健全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有效运行,建立来源稳定、方便有效的筹资机制、运转高效、群众方便的运行机制、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补偿机制、制度规范、成本低廉的管理机制、有效制约、确保安全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的投入。民政、卫生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配合与衔接,逐步建立起合作医疗费用补偿与特困医疗救助费用补偿相统一的“一站式”服务方式。
3、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合管办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落实,保证开展工作需要。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系统,强化经办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六)强化责任,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1、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卫生工作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素质,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西宁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2、强化政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统筹安排部署,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定期研究农村卫生工作,认真解决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市卫生局每年要与各县、区签订卫生事业发展双向目标责任书,并对各地农村卫生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落实奖罚。
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格局。
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把农村卫生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加强领导、协调和督办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农村卫生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卫生基础设施条件。
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加大农村卫生投入,保证农村卫生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并加强农村卫生资金使用监管。
农牧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疾病防治,并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人口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卫生扶贫纳入整体扶贫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上向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倾斜。
人事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对农村卫生人才的优惠、鼓励、倾斜政策,稳定和发展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审计部门要做好对农村卫生事业经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农村卫生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农村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