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副省长西宁市政府市长
骆玉林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党的十六大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适应新形势,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上下功夫,防止思想僵化,防止定式思维,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程中,准确把握创新与稳定的关系,在创新中保持稳定,在稳定中不断创新。
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质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相当一批法律、法规当然是不行的。但是,只讲数量,不讲质量,那也不行。我们是数量和质量统一论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以来,我市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制定了百余件,我市在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已经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更应该把重点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来,不可盲目追求数量。法律规范要反映客观规律,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并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重视法理研究,把务实与务虚结合起来。在实践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具体问题,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才能正确地分析、解决立法工作中带普遍性、经常性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要维护这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立法是这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补充。我看应该这样定位,地方不能也不需要各搞各的体系。在人类历史上,法律产生以后,便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内在逻辑和相互和谐关系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但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归根到底,它只能来源于社会实践。社会发展了,社会关系变化了,法律也要发展,法律体系也要变化。法律只能是在社会生活提出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的问题以后才能制定。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由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它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自觉地做到守法、护法。要做到自觉地守法、护法,就必须要先做到学法、执法和懂法、用法。《汇编》将我市近几年所发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成册,为我市的干部职工和广大市民提供学法、知法的一个文本,以期推动我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