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诊须知
一、居民参保缴费
2008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2008年7月20日至8月31日。
参保对象:具有西宁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劳动年龄内就业确有困难人员、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参保及缴费办法:居民医保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2007年度已参保居民于7月20日至8月2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社区免费领取居民医保IC卡;新参保居民在8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7日后在社区免费领取居民医保IC卡。参保居民在8月31日前持居民医保IC卡到省农业银行下属西宁各营业网点刷卡缴费,缴费后索取缴费凭证。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居民和重度残疾居民参保,个人不缴费。
缴费标准:居民医保总筹资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0-18岁每人每年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助120元;男19-59岁、女19-54岁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10元,政府补助90元;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140元。城市低保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缴,其余部分由政府按年龄段补助。
二、参保居民就诊
2008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时间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普通门诊、住院就诊: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IC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社保局确定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费用实行网络系统报销结算。医疗费用符合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用高值耗材目录的按比例报销。门诊费每次报销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80元;住院费根据就诊医院不同等级按比例报销(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450元、350元、250元,报付比例分别为40%、50%和6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000元。
特种病门诊:凡患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肺心病(肺功能Ⅱ级)、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等特种病的参保居民,需门诊治疗的,可申请特种病门诊补助,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填写《特种病门诊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审批。特种病门诊补助比例为门诊费的4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800元。
转外就医: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持省内三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到户籍所在区社保局领取、填写《转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区社保局审批后,方可到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就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出院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和证卡到市社保局申请报销,报销比例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外地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在异地安置和外出务工的参保居民,需在户籍所在区社保局提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在外地患病后住院医疗费用的报付办法同转外就医。
三、居民医保IC卡有关事项
居民医保IC卡密码修改:居民医保IC卡的初始密码为IC卡号后四位数字。参保居民需要修改医保IC卡密码的,9月30日前在所在社区办理,10月1日后在市社保局办理。
居民医保IC卡挂失: 居民医保IC卡丢失的,应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社保局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挂失7日后到市社保局领取补办的居民医保IC卡(补办IC卡需交工本费)。
居民医保IC卡是参保居民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的凭证,请妥善保管。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