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宁市区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得到合理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适用期限为2008至2012年。本规划是2008年—2012年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在规划期和规划区范围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五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依据我市2007年住房调查,至2007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393万平方米,256133套,人均住房面积22.52平方米。其中,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478万平方米。
第六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依据“十一五”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利用近几年住房建设相关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同时综合考虑城市人口增长、人均住房水平不断提高、外来人口购房、旧城拆迁改造形成的住房被动性消费需求等因素,预计规划期内住房年需求量在120~150万平方米之间,完成投资额在33~38亿之间。
2008年—2012年期间我市新增住房总需求约为75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需求约为678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需求约为72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建设思路
第七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八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007年底全国人均住房面积28平方米的水平。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成各类住房7.71万套,总建成面积750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成商品住房6.46万套,建成面积678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成政策性住房1.25万套,建成面积72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万套,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0.25万套,建设面积12万平方米。
第十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其中经济适用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8年计划开工建设各类住房360万平方米,3.5万套。年末建成各类住房1.44万套,建成面积14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26.16万平方米;
2009年计划开工建设各类住房325万平方米,3.15万套。年末建成各类住房1.54万套,建成面积15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11.5万平方米;
2010年计划开工建设各类住房360万平方米,3.7万套。建成各类住房1.54万套,建成面积15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11.5万平方米;
2011年计划开工建设各类住房350万平方米,3.6万套。建成各类住房1.75万套,建成面积17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11.5万平方米;
2012年计划开工建设各类住房340万平方米,3.49万套。建成各类住房1.44万套,建成面积14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11.34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根据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实行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整体规划、分步推进、联合开发,严格控制零星改造,按照东西和南北两条十字交叉型的城市发展轴线,进一步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1、向东,以城东区危旧房改造为重点。以完成周家泉片区、建国南路片区危旧房改造、北山危岩体治理及西格段铁路复线拆迁改造为主。
2、向西,以海湖新区开发建设为重点。东起海湖路、西至湟水路,南起南绕城路、北至柴达木路,以形成新的城市服务中心为目标,重点发展生态人居环境、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通讯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类服务业。规划面积10.61平方公里,规划期内重点完成海湖新区核心区6.3平方公里的开发建设。
3、向北,以北川工业带和朝阳物流园区建设开发为重点。形成特色功能中心和片区,主要配套建设一定的工业仓储、商业服务用房。
4、向南,以城南新区建设为重点,将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温泉地热资源,建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居住舒适的生态居住区、旅游休闲娱乐中心及“世界藏毯之都”。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三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新区转移。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及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为了保证西宁市住房建设能持续稳定发展,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为4750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4010亩,保障性住房用地为740亩,2511亩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36亩,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264亩。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560亩。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736亩,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264亩。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700亩。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850亩,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50亩。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630亩。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970亩,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80亩。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735亩。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938亩,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62亩。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700亩。
第五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建立科学长效的住房供应机制
为促进市区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市区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进一步加强住房制度建设与政策研究,按照全市不同阶层居民住房需求特征,科学确定住房供应规模,建立多层次、分梯度的住房供应机制,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七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应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十八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第十九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落实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
第二十条 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对无证预售、囤积不售以及发布不实房屋交易信息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建设,制定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水平。建立空置房登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空置房盘活措施,增加住房市场的有效供应量。
第二十一条 加快政策性住房建设,规范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分工
扩大政策性住房的来源,加强政策性住房对我市区低收入户籍人口的保障作用。
按照市区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市国土部门负责调控年度用于政策性住房的划拨土地;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指标,落实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和质量安全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租金补贴、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具体应用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