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请示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在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西宁市和大通、湟源、湟中、互助、平安、乐都、民和、循化、化隆、玛沁、达日、玛多、甘德、班玛、久治、共和、贵德、兴海、贵南、同德、同仁、尖扎、河南、泽库、祁连、门源、刚察、海晏、天峻、乌兰、大柴旦、都兰、玉树、杂多、囊谦、治多、称多、曲麻莱县(镇)境内采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地面燃烧炉等方式实施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
特此公告。
20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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