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08]42号)西宁地区自2008年5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元调整为6.3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西宁地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西宁地区与上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同时将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
(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六)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七)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学位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证件的。
投诉电话: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132032 5137575
城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177511
城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112667
城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123982
城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236900
大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723314
湟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431390
湟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237389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