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青政办〔2007〕8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打击“三非”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时间
2007年8月1日至8月15日。
二、督查范围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及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铁路、民航等系统,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
三、督查重点及内容
按照青政办〔2007〕80号和青安办〔2007〕23、24、25、26、28号文件确定的内容、要求,按计划、按步骤开展督查工作。
(一)督查重点
1、煤矿(国有煤矿、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
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山生产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状况。
3、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化工及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化工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状况。
4、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6、冶金、有色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7、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8、电力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9、道路交通及道路(水上)运输、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10、水库、旅游、文化娱乐、学校、医院、人员密集场所(包括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洗浴、网吧、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
11、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及防范措施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督查内容
1、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落实情况和工作部署的总体情况以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
4、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5、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
6、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
7、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农机、旅游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8、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及道路(水上)运输、铁路、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驻青企业和省管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9、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及整治情况。
10、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预案编制、实战演练等情况。
1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
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1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查分工
(一)综合组
第一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和省旅游局参加,督查西宁市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省级相关部门。
第二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委参加,督查海东行署、黄南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组:由省总工会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和省国资委参加,督查海西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组:由省建设厅牵头,青海煤监局、省水利厅和省交通厅参加,督查海南、海北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组: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农牧厅、省公安(交警总队)和民航青海监管办参加,督查果洛、玉树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上述5个督查组中,各组组长分别由牵头单位一名厅级领导担任,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各派一名处级干部或相关专业技术干部为成员。
(二)专业组
1、省交通厅负责对道路(水上)运输企业、公路养护和公路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2、省公安厅负责对道路交通和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3、省水利厅负责对水利水电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4、省建设厅负责对房屋建筑、工业建设和市政工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5、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中央驻青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6、省质监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7、省经委、省电力公司负责对电力系统(发电、电网)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8、省国资委负责对省管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9、青藏铁路公司负责对铁路系统(铁路安全生产、交通、施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10、民航青海监管办负责对民航系统(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11、农牧、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气象、国土资源(地质勘探)等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五、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各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2、深入现场,重点督查。各督查组要深入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矿山井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关键路段等进行现场督查,认真查隐患、找问题,并认真做好每个被检查单位和现场有关情况的书面记录。
3、反馈意见,加强指导。各督查组督查结束前,要向所到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反馈督查意见,讲明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要求
1、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督查,并认真做好有关情况汇报工作。并按青政办〔2007〕80号文件的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结于7月底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2、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在省政府督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总结,及时采取措施,加大排查整改落实力度,扎实抓好“回头看”再检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3、省政府各督查组(综合组、专业组,下同)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要求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时限,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并落实督办人。
4、省政府各督查组在督查出发前,要与被督查地区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商,拟定督查计划,落实督查时间、参加人员、督查地区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省政府各督查组要将督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省安委会办公室(附带电子文本),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联系人:曹林宝
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6135201
邮箱:ajjclb@126.com
附件:1、督查组(综合组、专业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汇总表(略)
2、填表说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