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做好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西宁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 [2007]10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7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以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积极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到8月底结束。
二、专项行动检查范围
市内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建筑、餐饮服务、加工制造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专项行动内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所辖区内的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具体包括: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专项行动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顾国权 副市长
副组长:杨小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天晓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王和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小兰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海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海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向东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吕双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袁长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俊玉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泽丽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政府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并于7月10日前将组织机构成立情况报市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协调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深入到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各相关部门要将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五、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要重点下移,深入基层实行联合执法。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行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察小组从7月10日开始分赴各地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8月20日前专报市政府,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要求报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实行分工负责,切实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对经查实的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活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返乡等工作。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基层组织特别是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清理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区县政府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971-5132032
西宁市公安局 0971-110
西宁市监察局 0971-8230184
西宁市民政局 0971-4398014
西宁市国土资源局 0971-6113799
西宁市卫生局 0971-6250228
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971-8220737
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971-8237143
西宁市总工会 0971-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