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07〕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青政办〔2007〕14号)精神,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快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行动纲领。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围绕我市“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依法行政观念和政府职能转变还相对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因此,贯彻落实《纲要》是全市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加强“三个文明”建设,把贯彻落实《纲要》与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西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结合,经过不懈努力,在《纲要》确定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等目标任务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形成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在认真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西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合法性论证的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告知社会公众,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咨询制度。(市政府办公厅、经研室、法制办、编办)
2、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西宁市人民政府决策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监督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政府办公厅、监察、法制办)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3、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换到制定规则、强化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解决。
(1)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
(2)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订、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和完善《促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发展的监管办法》。(市编办、民政)
(3)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组织的关系,引入社会资金举办社会事业。(市编办、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科技)
(4)制定《西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市政府办公厅、人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药监、公安消防、发展与改革、商务、水务)
(5)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目前和今后就业难及养老、医疗保险等民生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
4、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研究制定《西宁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市编办、法制办)
5、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全面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市财政、人事、审计、监察、发展与改革、法制办)
6、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改革行政审批(许可)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严格落实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各项制度,真正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市编办、法制办、监察、行政服务中心)
7、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市政府办公厅、行政服务中心、财政)
8、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和实施《西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规范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界定标准和程序,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分级目录体系;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管理责任与新闻发布责任;完善和整合媒体、网站、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保证同类管理和服务信息可以选择多种渠道获得和提供。(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9、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编制和调整政府立法项目,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以及促进实现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社会反映迫切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条件成熟、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项目计划。正确把握立法时机,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的要求,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使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对立法计划加以调整和优化。推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办法,让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参与提出立法项目,使立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依法规范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
10、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不断完善立法调研、公众参与和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拓宽立法民主渠道,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关系企业、投资者、人民群众尤其是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草案,都应采取公示、座谈、论证、听证或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民情,均衡各种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定化,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市法制办)
11、完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及时清理现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的检查、效能评估制度,逐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能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要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市法制办)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合理划分市和县、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程序合法。认真实行执法听证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执行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健全相关制度,保证培训考试工作质量,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市法制办、编办组织相关部门)
13、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梳理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执法依据要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编办)
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具体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市法制办、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奖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的考评奖励机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制订《西宁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保证行政执法高效、协调运转。(市监察、编办、人事、法制办)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推行案件处理流程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程序,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明确案件受理、调查、告知、申辩、决定等具体环节,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决定相分离制度,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市法制办、监察、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
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律依据。推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并应严格依照计划实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或查办案件的需要外,对能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的企业,行政机关不再安排例行检查;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监督检查安排的,下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做出安排。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对县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市监察、编办、经委、法制办)
15、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持证执法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禁止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市法制办、人事、监察、编办)
16、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执法案卷,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不合格案卷进行纠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采取组织专家评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等多种形式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市法制办、人事、监察)
17、完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制机构应着眼于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把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并与奖惩和晋职晋级挂钩,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设。
人事部门应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人事等部门,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为重点,加强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市司法、人事、法制办)
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实施普法规划,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市司法)
18、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发挥法制机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法律素质的工作人员,解决法制机构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法制机构要明确职责,认真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具体工作,积极履行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市编办、法制办)
(五)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19、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尤其是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信访预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的制度,健全重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完善复查、复核制度。加强对行政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库区移民、城市管理、环境污染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系统的排查梳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市政府办公厅、信访)
建立健全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复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不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导致信访群体事件发生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应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市信访、司法、监察、法制办)
20、加强调解工作。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队伍、业务和制度建设,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鼓励组建行业性、区域性调解委员会,借助社团组织、社会机构的力量,发挥其在解决民间纠纷、民间矛盾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积极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劳动仲裁以及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市司法)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调处解决争议和纠纷。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民间调解等手段化解因草原、森林、土地、资源使用纠纷产生的矛盾。(市司法、民政、信访)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1、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并按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要求,认真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赔偿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等法律文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西宁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开展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市政府办公厅、监察、法制办)
2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审查备案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办参与合法性审核;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由本级政府法制办或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发布后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2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设置行政复议听证庭,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复议机构建设,配齐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受理,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不变更或者不确认,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市法制办、监察)
2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对因法定事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市财政、监察、法制办)
25、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察和对行政执法错案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的财务审计和各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任期内和离任时的专项审计。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建立健全稳定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市监察、审计)
26、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市民投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工会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市政府办公厅、信访、监察、法制办)
(七)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把依法行政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考核内容,使之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市人事、法制办、司法、党校)
28、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立法法、处罚法、赔偿法、诉讼法、许可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市人事、司法、法制办、党校)
29、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市人事、监察、法制办)
30、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司法)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历史重任,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全面启动,稳步协调推进,巩固成功做法,创新工作经验,确保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制定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要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对各项工作任务,各主要责任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将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同运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制度。各县、区政府应于每年11月中旬向市政府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中旬向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将于每年11月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将责成有关监督部门联合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报告进行评估和审查,评估、审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四)加强宣传,做好培训。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科级和科级以上干部每年要集中不少于一周的时间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各级行政机关要抓好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全员依法行政培训。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力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认真组织,统一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市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建立独立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拨付必要的专项保障经费,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