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财政局、人事局《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
一、总则
(一)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精神,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支持西宁地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专项基金。
(三)基金由市区(县)政府通过财政划拨和社会资助等渠道分别筹集。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的支持对象:
1、2005年(含2005年)以后在青海省普通高校毕业,且具有我市户籍,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毕业生。
2、2005年(含2005年)以后我市生源在外省普通高校毕业回青自主创业,且户籍已转入我市的毕业生。
(二)基金用途:
1、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的借款。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
3、为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管理档案的补贴。
4、为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并实现就业给予的补贴。
三、基金申请的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自主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文件或财产证明。
(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五)在校期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基金的支持额度、期限及补贴标准
(一)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提供6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提供3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银行同期最低贷款利率结息。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提供2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2人以上合作经营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贴息规模,但不得超过4万元,贴息年限为3年。
(三)每名高校毕业生只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
(四)自2007年开始,人才交流机构免费管理1份当年新进高校毕业生档案,基金管理委员会一次性给予100元的补贴;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就业成功1人,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人才交流机构200元的补贴。以上二项补贴金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五、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由人事、财政、教育、工商、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并协调解决基金使用中的问题。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贷款贴息审核、借款回收及向省基金管理委员会争取资金等事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复核、拨付工作。
六、基金的监督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工作,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格基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保证资金正常运行,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同时,加强与工商、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做好借款的回收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不还借款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冻结其账户,追究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三)银行应及时与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贴息贷款情况,不断加大贷款的发放力度,及时解决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除追回资金外,还要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符合申请基金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自主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需基金借款支持的,由借款人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申请表》(附表一),持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担保证明,向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同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借款。
(二)自主创业需贷款贴息支持的,由贷款人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二),持贷款申请、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及担保证明,向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同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贴息,经审核同意后向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经银行批准贷款后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贴息手续。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借款和贷款贴息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贷)款人。
(四)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贴息时间按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计算。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银行每季度向同意贴息的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据实报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申请表(略)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