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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2-5 15:30:51    
 

宁政办〔 2006 〕 1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37号)精神,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 [2005]184号)的规定,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 细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几年来,我市积极探索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打下了基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实践证明,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全面提升行政机关的 依法行政水平。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和任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确定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方法有明显改进,行政执法的水平有明显提高,行政机关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力争尽快建立起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

  1、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委托机关负责推行;

  4、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行。

  三、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明确本级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责任单位。

  2、基本要求。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 “ 三定 ” 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审核与公布。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市编办审核,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逐级报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做法,切实做好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审核与公布工作,并于 2006年4月20日前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

  4、各单位在报送梳理材料时,应提供:(1)梳理表格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2)附excel电子文本(软盘);(3)所有执法依据的书面材料。(联系电话:8230099)

  5、时间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应在2006年4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分解方法如下:

    1、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本部门、本组织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既要理顺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做到行政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相互衔接。内设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办理的 ,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 “ 三定 ” 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2、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凡未依照《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6月29日省政府第2号令)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时间安排。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应当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原则和要求如下:

   1、确定原则。依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针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具体要求。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本部门、本组织实际,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确定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3、时间安排。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办法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和案卷质量情况等。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上级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可以与依法行政情况考评、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要重视通过案卷评查等考核行政执法的质量,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要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等新的评议考核方法,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组织起草 “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 ,并于 2006年8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 “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 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送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五、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实抓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应依法兑现奖惩,创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对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承诺不践诺,以及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变更和撤消率较高的行政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可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追究责任的方法。对违反法定义务、行政执法绩效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 依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可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被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法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追究责任的要求。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六、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现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06年2月底前成立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报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市监察、人事、编办等部门配合,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务求收到实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3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 [2005]184号) 的要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逐步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公民投诉、控告、检举等制度。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推进依法行政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结合进行,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要不断总结、推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不断巩固取得的成效,不断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本实施细则。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1、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一)

    2、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一)

法定、授权、委托的执法部门或组织

执法内容

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写执法机关全称)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写授权组织全称)执法依据

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写全称)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中华人民人和国××条例》第××(行政法规)

《青海省(西宁市)××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第××条(国务院门规章)

《西宁市××办法》第××条(市政府规章)

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二)

 

执法种类

执法内容

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及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青海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规定》条××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西宁市××规定》第××条(市政府规章)


填 表 说 明

 

  一、执法主体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名称,本部门有多个执法主体的,每个执法主体填一个表。

  二、执法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三定规定”的名称。

  三、执法内容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执法依据中的具体规定或具体条款。

  四、“备注”栏主要填写执法内容的类型,如:“许可类、处罚类”,以及涉及其他执法主体的情况等。

  五、填表要求:

  1、执法依据栏按照其效力等级由高向低依次填写;

  2、一个执法依据涉及到其他执法主体的应填写清楚;

  3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应当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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