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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签收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中央门户网站    创建时间:2006-1-11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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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可委托同住的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二、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签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托代理人签收。

三、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异议,应当自觉履行受送达的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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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税务文书签收2006-1-11
·代理的申请2006-1-11
·代理关系的成立2006-1-11
·代理事宜的执行2006-1-11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2006-1-11
·代理关系的终止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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