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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中央门户网站    创建时间:2006-1-11 10:45:46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
·税务文书签收2006-1-11
·代理的申请2006-1-11
·代理关系的成立2006-1-11
·代理事宜的执行2006-1-11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2006-1-11
·代理关系的终止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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