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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补缴与退还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中央门户网站    创建时间:2006-1-11 10:45:18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十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三)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相关链接
·税务文书签收2006-1-11
·代理的申请2006-1-11
·代理关系的成立2006-1-11
·代理事宜的执行2006-1-11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2006-1-11
·代理关系的终止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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