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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2-15 11:58:46    

项目名称:

        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审批内容: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下列核材料的单位的许可证核准:

  1、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235,铀-233,含铀-235,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2、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3、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等于3.7x1013贝可(1000居里)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4、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5、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审批依据:

  1、 (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受理范围: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已完成对核材料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

审批条件:

  1、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审查意见1份;

  2、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其支持性资料3份。 

审批程序:

  1、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审查意见、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文件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技术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核查。

  3、技术审核组完成审核评价报告,提交国家核安全局。

  4、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审核评价报告,作出核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核材料管制办公室。

承诺时限:

  1、国家核安全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准,并书面通知核材料管制办公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技术审查时间由国家核安全局商技术审评单位及申请单位确定后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

  核材料许可证核准不收取费用。

审批结果:

  国家核安全局以文件形式将核材料许可证的核准意见通知核材料管制办公室。  

审批流程图:


 
 相关链接
·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2007-2-15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2007-2-15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007-2-15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2007-2-15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取证备案2007-2-15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200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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