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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取证备案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2-15 11:56:04    

项目名称: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取证备案

审批内容:

  民用核承压设备超声、射线、涡流、磁粉、渗透、目视及泄漏等七种无损检验人员的取证备案。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4、《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5、《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1、在承担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在役检查和维修等活动的单位中,凡从事无损检验、且具备法规规定报考条件的无损检验人员,均可向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的申请。

  申请报考的无损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2、 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足够的经过审核II级以上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以及核工程与核安全等方面的人员;

  (2)必须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场地及无损检验设备、器材等以满足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的需要。

 审批条件:

  无损检验持证人员名单1份

审批程序:

  1、拟成立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中心的机构可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建立相应的考试机构。

  2、在承担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在役检查和维修等活动的单位中,凡从事无损检验、且具备法规规定报考条件的无损检验人员,均可向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的申请。

  3、无损检验人员考试中心组织对申请者的考试,考试结束后由考试中心将考试合格者的名单、基本信息和考试成绩,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指定的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向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者颁发“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证书”。

  5、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定期将持证的无损检验人员名单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承诺时限:

  1、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备案。

审批流程图: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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