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理范围:专门从事中、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批
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等:
在正在制定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营运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营运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