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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2-15 11:54:21    

项目名称: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理范围:专门从事中、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批

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等:

        在正在制定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营运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营运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

 
 相关链接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2007-2-15
·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2007-2-15
·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2007-2-15
·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2007-2-15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2007-2-15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200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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