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内容: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二十八条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受理范围、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等
依据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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