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内容: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范围:
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审批条件: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参观、旅游活动方案附在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之中)
审批程序:
1、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符合规划的参观、旅游活动方案进行审批。
对于总体规划批准之后,新开展的超出原来审批范围的旅游、参观活动,应当按照原来的程序重新申报参观、旅游方案,办理审批程序。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发布总局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