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西宁市颁布实施了《西宁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体现了市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新西宁的决心,有效巩固了我市的新农合制度建设,增强了新农合制度的保障能力,切实提高了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一是提高了新农合筹资水平。城区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由2007年的人均54.3元提高到了104.30元。
二是调整提高了各项新农合基金标准。家庭账户基金从2007年的人均10元提高到今年的人均23 元,大病统筹基金从2007年的人均39.5元增加到人均75元,大额度住院费二次补助基金从2007年的人均3.9元增加到了人均4.3元。
三是提高了参合农民医药费报付标准。即提高了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和补偿封顶线,产妇正常住院分娩在区县、乡镇级医疗机构执行限价垫付制,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由2007年的2.5万元提高到了3万元,特困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封顶线由2007年的2.7万元提高到了3.5万元。新增加了对患有特大病种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年内封顶线可以达到5万元的规定。
四是扩大了参合农民医药费报销范围。将慢性病门诊补偿种类从2007年的8种扩大到了18种,并将农村各类意外伤害中无责任方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了补偿范围。
五是建立了城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网络。按照便捷、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在城区各级医疗机构中择优筛选定点医疗机构135所,建立了城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网络,城区参合农民群众就医更加方便。
六是实现了城区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自由跨区就医。全市城区参合农民看病就医更加快捷、方便。
七是全面在城区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推行了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制。实现住院医药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直报,使城区参合农民出院时就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住院医药费用,大大方便了参合农民群众,切实提高了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