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对督查督办工作的认识
市、区(县)信访部门虽不是处理信访问题的直接责任单位,但是,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承担着督促督办的责任。《条例》赋予信访机构督查、督办权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建议权。信访事项,能否得到依法及时处理,做好督查督办工作,至关重要。《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分别对督查、督办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将这项工作法定化、具体化、责任化。因此,督查督办的工作任务要从促进信访问题有效解决入手,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把信访工作重点逐步转到督办应该解决的问题上来。
二、规范工作
信访督查督办件立案后,要坚持一套严格地程序,即:
1、登记。上级部门、领导批转、交办的信件必须进行登记、编号。
2、立案。立案,是指将重要信访问题立为专案,准备查处。
从案件来源看,需要立案的信访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各级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二是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三是直接受理需要立案的重要信访问题;四是兄弟省、市转办的信访问题。从内容上看,主要有这样一些方面:一是带有政策性、倾向性、普遍性并需要调查研究的典型案件;二是有实用价值的建议;三是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调查研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的问题;四是涉及几个部门或单位意见不一致,需要指定单位牵头协调处理的问题;五是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而有关部门或单位长期推、拖、顶着不予落实的案件;六是信访者对处理不服,有必要复查和复核的案件;七是突发并依法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的问题等等。
3、拟办。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立案报告单或请示单,呈送单位负责人审核决定。
4、交办。由承办人根据领导的指示意见拟文、发函并限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5、督查督办。根据领导的意见或案情的轻重,采取一定方式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监督办理。
6、报告。即结案报告,督办和报告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为了以备今后查阅,信访问题一律采取书面报告形式,并且是一事(案)一报。
7、审核。是信访问题交转单位对承办单位上报处理结果进行的审查与核实。这是信访行为管理程序的主要环节。如果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报告不进行审核,满足于处置单位的直接报告,就有可能造成信访行为管理失误和官僚现象的产生。因此,审核不但要对报告的文字、材料进行审查,更主要核查承办单位处理手续是否完备,政策、法规运用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正确全面,是否按照时限要求,签字盖章是否完备等,并按照《条例》规定,积极制订进行复核制度等,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
8、归档。归档,是对资料和信访行为管理经验总结的储存,以备后继信访行为管理之考查。它是信访行为管理的最后环节。归档是信访问题交转和承办单位双方的共同任务,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都有归档的任务。但归档还必须对信访材料进行价值鉴别。重点案件要每案一档。一般信访事项即可采取一案一卡等形式“集体入档”。因此,任何信访行为的处置都应记载,都必须注重最后这个环节。
三、严格遵守法定时限性
《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信访事项应当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适当延期不得超过30日,并且要说明理由。这是法定时限,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在接受交办案件时,须向交办的上级部门反馈回执单,一般电传即可,以备查,是否按法定时效结案。
四、用好《条例》赋予的三项权利,确保信访督查工作按照《条例》规范性的要求有条不紊地高效运转。
充分履行督查督办三项建议权(即改进建议权、完善政策和解决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是新《条例》赋予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权利,充分运用和履行三项权利是完成督查督办工作的保证,从而杜绝在受理信访问题上的推、拖、敷衍行为。同时,提高督查督办权威。
总之,要通过以督查转作风,以督查促规范,以督查强责任,以督查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努力在市、区县、乡三级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协调、地方和部门办理、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