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乡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使应急工作快速机、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青海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西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破坏性地震,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由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逐级请求市、省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市人民制服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本预案服从《西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强调立即自动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则。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各自的破坏性地震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安排部署下数企业(单位)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区属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根据有关规定,区内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部门、生命线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地震局备案。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城建局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区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部门、生命线工程主管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第二章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城建局备案。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 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经贸局领导
区计委领导
区民政局领导
区城建局领导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计委、区经贸局、
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城建局、城东交警大队、区土地管理局、区教育局。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主 任: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主任:区人武部部长
区民政局领导
区计委领导
区城建局领导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保持与现场指挥部、上级地震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单位联系;组织参加现场强余震的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组织参加震害损失的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物,办理指挥部要办的其他事项。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成立乡、街道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第三章 震前应急准备
第七条 地震短临预报
地震短临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区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关于分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上报国家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分布,其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分布“地震预报”。
第八条 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预报分布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应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天,必要时可以延长十天。
第九条 临震应急期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策
在临震应急期,区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一)地震应急队伍准备
各部门、各单位按行业分工组建抗震救灾队伍。
(二)地震应急资金准备
区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破坏性地震应急经费,各乡、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准备应急经费。
(三) 地震应急物资准备
区有关部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准备或 联系落实好应急物资,包括救灾器械、急救药械、通讯设备和器材,粮油食品运输车辆、消防设备、生活日用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等。
(四)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准备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将本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点及自然村人口数、户数、房间数、各户房屋面积、房屋类型、资产评估等造册、作为震害损失评估基本依据。
第十条 临震应急期,区人民政府应做如下反应
(一)加强震情跟踪,与上级人民政府保持联系;保证震情通讯畅通。
(二)积极与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联系,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等方式实现地震预警。
(三)在党委宣传表面的领导下,按本区防震减灾宣传预案,开展地震知识、抗震避震知识宣传。
(四)根据震情和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对居民和企事业党委提出避震警告,必要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五)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六)迅速完成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强化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若发生一定规模地震谣传事件,采取如下对策
(一)抗震救灾各成员单位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
(二)积极与省、市地震局协调联系,请其领导公开发表讲话,说明事实真相,并通过大众传媒,安定民心。
(三)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要深入群众、宣传疏导,同时追查谣传起因,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二条 一般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1、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到位启动以及预案,组织、领导、协调以及工作,在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现场宏观考察和灾害损失调查,对了解的宏观灾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以及规模方案建议,同时各地震表面工作人员应在24小时坚守岗位,保证通讯传递,震情信息畅通,加强震情监测,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情况。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以及规模,下达救灾指令。并视其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要求市、省人民政府对灾情进行支援。
第十三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以及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性行动的事件。在市人民政府同意领导和正确指挥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本预案服从市预案。
(一)区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决策
1、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
3、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
4、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驻军(警)部队进行抢险救灾。
6、组织包括区人民政府领导、驻军首长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参加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由总指挥召集指挥部经济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1、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区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进行支援,协调驻军部队赶赴灾情,抢救被埋人员,抢修被破坏的重要设施。
2、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做好震情监视,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
4、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
5、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
6、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
7、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三)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组织干部群众自救互救。
2、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
3、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4、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力量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和保障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
5、组织前来支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6、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表面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
第十四条 区政府有关表面应加强与实际表面的协调联系,其应急行动服从市政府有关应急行动。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驻军、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进行抢险救灾,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医药管理部门迅速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三)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客、货运输车辆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四)通讯保障
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设备。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的通讯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五)电力保证
供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保证抗震救灾指挥系统正常供电。
(六)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粮食、物资、商贸部门:紧急调用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六)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接收和发放救济款。
(八)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交通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做好规划与宅建工作。
(九)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组织联防,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部队:增强警力,加强对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一)消防
公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十三)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组建专家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协调震区预邻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震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十四)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十五)宣传报导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反应
(一)加强地震监测会商,密切注视震情动态
(二)适度进行震情、灾情的宣传,注意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三)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确定支援的部门和单位、资金、物资及人员等,并动员社会进行支援工作。
第十六条 省外所有前往本灾区参加救援科学考察,新闻报道单位、团体、个人,必须逐级向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申请,服从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制定的应急措施,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地区,对本区特大工程和主要军事设施地区,则根据市、省预案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