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使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西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破坏性地震,由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由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省、市政府进行紧急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本预案服从《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西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强调立即自动长期紧急措施的原则。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应急远立即启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长期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安排部署下属企业(单位)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章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第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之间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报区政府备案。
(一)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
区计划与经济局领导
区民政局领导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计划与经济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城建环保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房地产管理局、区商业贸易公司的领导。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区政府办公室领导
副主任:区民政局领导
区计划与经济局领导
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领导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保持与现场指挥部、上级地震部门和区级有关单位的联系,组长参加现场余震的监视和震情分析会;组长参加震后损失的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物;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第三章 震前应急准备
第六条 地震短临预报
地震短临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
第七条 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预报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宣布本辖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天,必要时可以延长十天。
第八条 临震应急期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策。
在临震应急期,区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一)地震应急队伍准备
各部门行业分工组建抗震救灾队伍。
(二)地震已经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筹集破坏性地震应急经费,各部门按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准备应急经费。
(三)地震应急物资准备
区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准备或联系落实好应急物资,包括救灾器械、急救药械、通讯设备和器材,粮油食品运输车辆、消费设备、生活日用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等。
(四)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准备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本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点人口数、户数、房间数、各户房屋面积、房屋类型、资产评估等统计造册,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作为震后损失评估基本依据。
第九条 临震应急期,区人民政府应做如下反应:
(一)保持与上级人民政府联系,保证震情通讯畅通。
(二)通过广播、电话等方式实现地震预警。
(三)配合宣传部门开展地震知识、抗震避震知识宣传。
(四)根据震情和本行政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出警告,必要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五)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六)迅速完成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强化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条 若发生一定规模地震谣传事件,采取如下对策:
(一)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区政府领导公开发表讲话,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深入群众、宣传疏导,同时追查谣传起因,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一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一)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应立即到位启动应急预案,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部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下达救灾指令,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要求市人民政府进行支援。
第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辖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事件。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省、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本预案服从省、市预案。
(一)区人民政府作出应急规模
1、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
3、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
4、授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区抗震指挥部建议,请求驻军部队、武警官兵进行抢险救灾。
6、组织包括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参加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由总指挥召集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修救灾工作。
1、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区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进行支援,协调驻军部队赶赴灾区,抢修被掩埋人员,抢修被配合的重要设施。
2、提出震后应急期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
4、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
5、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
6、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
7、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三)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组织干部群众自救互救。
2、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
3、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4、组织力量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和保障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
5、组织前来支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6、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基本生活条件。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安全警卫工作,保护国家财产。
第十三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行动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民武装部:迅速协调有关方面,调集部队和民兵抢险救灾,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及时检查、监测饮水、食品等。积极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接收和发放救灾款项,确保灾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四)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城建、房管部门:协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做好规划与宅建工作。
(五)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组织联防,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六)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在尽职解决好地区、本部门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电信、电力、粮食、物资等部门保障抗震救灾通讯、供电畅通,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次生灾害的监管和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八)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地震部门组建的专家组,加强地震监测,进行震害调查和设施评估。
(九)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十)宣传报导
宣传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十一)宾客和外援人员的安置接待
本区邀请的宾客,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前来帮助的救灾人员由区政府办公室视具体情况负责接待。
第十四条 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反应
(一)密切注视震情动态,适度进行震情、灾情的宣传,注意平息地震谣传或 误传事件,保持社会的稳定。
(二)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确定支援的表面和单位、资金、物资及人员等,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支援工作。
第十五条 省外所有前往本辖区参加九月、科学考察、新闻报道的单位和团体、个人必须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申请,服从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制定的应急措施,适用于本级行政区域内一般地区,对本辖区的特大工程和主要军事设施地区,则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