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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    来源:青海地震局网    创建时间:2006-6-28 17:08: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使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西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破坏性地震,由城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由城西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省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本预案服从《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西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强调立即自动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则。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应急预案立即启动,两乡、六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四条 城西区各有关单位应参照本预案,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或完善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备案;安排部署下属企业(单位)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我市属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根据有关规定,预内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易发生严重次灾害的部门、生命线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地震局备案。


  第五条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检查两乡、六办、地区大中型企业单位、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部门、生命线工程主管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图案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第二章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直接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辖区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人员:


  总指挥:马钟荣  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管邓平 区武装部部长

       贾玉玺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苏文堂 区计经局局长

       冉旭东 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武装部、区计经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局、区城建局、区土地管理局、区教育局、城西交警大队。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贾玉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保证预现场指挥部、上级地震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级有关单位的联系;组织参加现场强余震的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组织参加震害损失的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物,办理指挥部要办的其他事项。


  辖区各单位参照本预案,成立本单位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第三章 震前应急准备


  地震短临预报

  地震短临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关于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上报国家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

  ?第八条 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预报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天,必要时可以延长十天。


  第九条 临震应急期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策


  在临震应急期,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一)地震应急队伍准备


  各部门、各单位按行业分工组建抗震救灾队伍。


  (二)地震应急资金准备


  区计划、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破坏性地震应急经费,区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准备经费。


  (三)地震应急物资准备


  ?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准备或联系落实好应急物资,包括救灾器械、急救药械、通讯设备和器材,粮油食品运输车辆、消防设备、生活日用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等。


  (四)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准备


  两乡政府、各办事处将本行政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点及自然村人口、户数、房间数、各户房屋面积、房屋类型、资产评估等统计造册、作为震害损失评估基本依据。


  第十条 临震应急期区人民政府应做如下反应:


  (一)指导有关部门加强震情跟踪,与上级人民政府保持联系,保证震情通讯畅通。


  (二)通过有关通讯方式实现地震预警。


  (三)在党委宣传部门的领导下,案本区防震减灾宣传预案,开展地震知识、抗震避震知识宣传。


  (四)根据震情和本行政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出避震警告,必要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五)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六)迅速完成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强化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若发生一定规模地震谣传事件,采取如下对策。


  (一)区抗震救灾办公室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领导公开发表讲话,说明事实真相,并通过大众传媒,安定民心。


  (三)两乡、六办要深入群众、宣传疏导,同时追查谣传起因,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二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事实的地震事件,由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浪震救灾办公室,对了解的宏观灾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向区人民提出应急规模方案建议,同时区抗震救灾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坚守岗位,保证通讯传递,震情信息畅通,加强震情监测。


  (1)各单位、各部门应急指挥系统应立即到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应急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灾情情况。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下达救灾指令。并视其情况,请市人民政府宣传震后应急期,必要时行使特别管制。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十三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随时,使灾情丧失或 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事件。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市人民政府进行经济支援。本预案服从市预案。


  (一)区人民政府做出经济决策


  1、了解震情、灾情,确定经济反应规模


  2、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


  3、宣传进入震后应急期。


  4、授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区武装部、驻军部队进行抢险救灾。


  6、组织包括区人民政府领导、驻军首长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参加的现场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由总指挥召集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1、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区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进行支援,协调驻军部队赶赴灾区,抢险被埋人员,抢修破坏的重要设施。


  2、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做好震情监视,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随时评估,并及时上报。


  4、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情保证交通畅通。


  5、交接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


  6、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


  7、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三)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组织干部群众自救互救。


  2、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救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治伤人员。


  组织力量尽快抢修被破坏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4、组织力量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尽快抢修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和保障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


  5、组织前来支援的预料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6、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


  第十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行动


  (一)人员抢险与工程抢险


  驻军、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进行抢险救灾,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由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和爆发与流行;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医药管理部门迅速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三)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接收和发放救济款项。


  (四)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组织联防,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款的准备。


  (六)涉外事件


  本区的来华外宾、外商和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接待部门负责安置。来华救灾人员、科学考察专家及新闻记者由区外经办统一接待。


  第十五条 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加强地震检测会商,密切注视震情动态。


  (二)湿度进行震情、灾情的宣传,注意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事件,保持社会的稳定。


  (三)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确定支援的部门和单位、资金、物资及人员等,并动员社会进行支援工作。


  第十六条 省外所由前往本区灾区参加救灾科学考察,新闻报道单位,团体、个人、必须向区抗灾指挥部提出申请,服从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制定的应急措施,适用与本区行政区域一般地区,对本区特大工程和主要军事设施地区,则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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